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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公安文职基础知识(十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2014-09-05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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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政策,是指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具有强烈的指导、规范、调整作用。公安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它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华智公考专家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相关专业知识。

    一、公安政策的概念和作用

    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公安政策是由党和国家所制定的。首先是由党提出来的,是党关于公安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体现了党的意志。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成为国家的公安政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党和国家的公安基本政策,分别载入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正式文件之中,有许多公安政策写进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政法公安工作文件之中。

党的公安政策指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工作的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公安政策规范着公安工作,它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安政策对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对人民群众有调动治安积极性的作用,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遏制、制裁及促使其转化的作用,对公安机关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通过政策的落实、兑现,影响人们的心理,对人们的行动发挥一定的支配作用。

    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是我们党根据历史经验和对肃反斗争的深刻理解而提出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

    严肃,就是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表明我们对敌斗争和打击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原则立场。

    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究。谨慎,是我们党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这是一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有效的刑事政策。

    惩办并不是一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分清主次,区别对待。

    宽大也不是宽大无边,而是按刑法规定,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宽大处理。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

    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维护稳定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

    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办案。通过办案,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办案,辨别真伪,确保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是指导人民警察正确办案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

    这项政策体现了公安人员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高度重视;使办案工作真正建立在彻底唯物主义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有利于防止错案,不枉不纵;正确发挥口供作用,促使公安人员提高办案水平;体现公安机关文明办案。

    华智核心提示:这项政策是我党多年来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这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于段。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我们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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