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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习近平在武汉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时曾强调:要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取向,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华智对近期的反垄断形势进行解读。
一、反垄断调查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称,已经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
2014年夏,中国迎来了最密集的反垄断季。
中国的反垄断调查分工如下: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国家发改委调查价格垄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7月,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升级。多数业内人士预测,如果最后认定高通构成垄断,对高通的罚款或将打破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以来的罚款纪录。
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福建、湖北、江苏、重庆、河北等九省市近百名工商执法人员,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四个经营场所,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成都的分公司同时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
8月4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小组突击查访奔驰上海办事处。多名奔驰高管被约谈,办事处内多台电脑被强行检查。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调查直指“奔驰整车价格和最低限价的经销商政策”。同期,包括宝马、奥迪在内的国际高端车企被卷入,汽车业反垄断被提上日程。
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基本原则有: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依法实施集中,提高市场竞争力。禁止违法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则。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原则。
三、反垄断的意义
市场壁垒是市场经济的障碍,行业垄断则是公平竞争的天敌。
在市场壁垒中,对市场竞争危害最大的是体制性壁垒或行政壁垒,它们往往通过许可证制度、核发执照、原材料管制等方式,限制新企业的进入。以民营医院为例,虽然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民营医院很难进入医保定点范围,其医务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学术交流等方面,也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术团体的忽视甚至歧视。一些行业由于满足于这种行政壁垒带来的好处而形成路径依赖,根本没有想到或不愿意形成以竞争为导向的行业企业优势,导致规模经济、客户忠诚度、绝对成本优势、产品差别化等都无从体现。
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垄断,主要是一些国企特别是央企的行政性垄断(其中不排除有先天的资源垄断因素),其行为主要有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就要消除壁垒、打破垄断。
华智核心提示:只有消除壁垒、打破垄断,才能公平竞争,让各行各业充满生机活力;企业只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才能有源源不断的动力追求技术进步、产品创新,为经济转型提供“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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