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贪污贿赂罪
2014-07-01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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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314”可谓是官员们的禁令之年,“八项规定”、“四风”以及中央反腐重拳的不断出击,对无视党纪国法的官员们起到了强烈的威慑作用。2014上半年以来,无论是处理人数,还是通报的案件数,都彰显出中央“打老虎”、“拍苍蝇”的反腐力度在不断加大,多地在反腐工作上也取得了一定成果,

贪污、贿赂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地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的机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华智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刑法规定。

一、定义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侵犯客体

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客观表现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能动性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二、分类

根据刑法,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

贪污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三、认定

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界定:

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四、社会危害

腐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腐败导致财富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加剧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得公众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认识迅速提高,容忍度降低;

  其次,腐败还会降低经济增长的质量,因为腐败把资源配置在不该配置的地方,从而造成经济扭曲、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

  第三,腐败的失控将破坏关键的治理制度,腐败对环境、公共卫生、教育、司法等关键性公共机构的信誉与士气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

五、预防与打击

    中央巡视组2013年第二轮巡视近期已全部公开巡视整改情况,在中纪委网站上公示。万余人被查处让民众看到了中共“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也看到了解决腐败问题、扭转社会风气的希望。反腐的深入说明执政党“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和魄力。可以由此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对官员起到震慑作用,也能增强民众的认同和信心。

首先要预防职务犯罪。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预防职责,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必须逐步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各种土壤,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机会。

其次巩固反腐成果,“制度”仍需努力。制度对反腐来说可谓是举足轻重,因为监督的权利要靠制度来授予,惩治的力度要靠制度来衡量,成果的巩固要靠制度来加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能加强干部们党性修养,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也能让领导们的权利曝晒于阳光之下,从而促使他们小心翼翼的使用手中的权利,让他们“不能贪”、“不想贪”更“不敢贪”。 巡视和审计将是今后制度建设中要加大力度的两大方面,这二者体现了监督权力的上移和独立,将逐步推动中国纪检监察制度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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