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事业单位改革
2014-06-04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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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它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开始步入法治化进程。

基本概念: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它的员工包括医生、教师、科研人员、编剧、演员、运动员等等。据统计,目前我国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其中67%以上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特点与问题:

1.事业单位其实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最聚集的地方。我国教科文卫等领域的大部分专业精英、高端人才都聚集在事业单位,院士、教授、研究员、医师都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1993年以来,历次行政机构改革都涉及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管理,一直比照公务员、机关干部身份进行。但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一直步履艰难,缺少法律框架支撑。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也只有行业、单位里的自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也没有明确依据。体制内的身份不仅终身稳定,而且捆绑着行政级别、医疗保障、工资福利、退休养老等优势。人事管理权力缺少制约,没有法律责任,人才受到歧视、不公正待遇。

改革动向:事业单位改革,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用好用活各类专业人才,让市场机制配置事业单位人才资源。

1.明确了以“聘用合同”作为确立或终止人事关系的唯一依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内部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订立聘用合同。”将有利于进一步打破地域、单位和身份界限,促进人才自由流动,创造人才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身份管理变成岗位管理,通过市场配置人才资源,实现岗位管理,因事设岗、因岗择人。

2.人才权益实现于法有依。《条例》规范了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健全了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还建立了促进人才健康成长的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奖惩在人事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仲裁、申论、复议、举报、监督、控告都做出了清晰规定,并明确不按《条例》办的要受到法律追究。这是对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的依法管理和廉洁高效,消除不公正现象和不正之风。

《条例》是建立人才集聚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是深化人才制度改革的法律框架,它的出台,直接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为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营造了一个法制环境。

延伸阅读:事业单位改革大事记

1992年 党的十四大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 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

2000年 中央下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2002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聘用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2006年 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其实施办法出台。

20091月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下发,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

20099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并从2010年起,在全国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2010年 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聘用制度。

20145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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