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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委、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团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根据本市《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沪人〔2006〕139号)的规定,为引导更多优秀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争先创优,增强农村基层吸引优秀大学生的力度,切实为农村基层输送更多优秀青年人才,经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现就“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留在农村基层就业
1、原签订2年服务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因工作需要,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延续1年服务期,继续留在服务单位从事支扶工作,相关待遇按照本市“三支一扶”计划第3年的标准和出资渠道执行。
2、“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本人的双向选择,愿意继续留在农村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经区县人事局同意,可以与乡镇政府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工资待遇标准可参照本区县同类人员予以确定,并按照企业在职人员标准交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相关待遇。
3、“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村两委会工作,能够带领村民致富,帮助发展村级经济,获得基层干部群众认可的,由区县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4、符合农村基层实用型、建设型人才需求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经济相对困难村工作2年以上的,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补贴,标准由区县自行制定。
二、区县事业单位优先录用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报考本区县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内每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录用。考核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6、“三支一扶”计划涉及区县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划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聘本区县“三支一扶”大学生。鼓励“三支一扶”计划未涉及区县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优先录用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大学生。
三、本市机关公务员优先招录
7、服务期内每年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报考本市机关公务员的,实行“三个优先”的特殊政策,即优先调剂、优先推荐、优先录用。
8、区县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的,应将其招录总数的一定比例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具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9、“三支一扶”大学生被机关录用的,“三支一扶”服务年限可视同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年限。
四、优先办理上海市户籍和《上海市居住证》
10、非本市户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农村基层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上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落户本市。
11、非本市户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进编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上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落户本市。
12、非本市户籍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本市其它类型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办理3年期以上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业绩突出的,也可以申请落户本市。
13、非本市户籍的具有大专学历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农村基层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3年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业绩特别突出的,也可以申请落户本市。
五、报考研究生优先录取
14、“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崇明县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3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在达到国家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经济相对困难村工作2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且考核优秀,第3年起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在达到国家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服务期满后的就业推荐
16、“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并为落实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各种人事关系转接手续。对服务期满后的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实施重点推荐、优先安置。
七、其他
17、各有关区县可根据沪人〔2006〕13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优秀大学生在农村基层成长,扎根农村基层。
18、本通知所称农村基层,是指本市区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委会、居委会。
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