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考试公文改错题详解
2014-03-03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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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上海市2013年度第二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于2013年10月27日开考,考试结束后华智培训老师们积极搜集真题,并及时制作了最新的《上海事业单位历年真题》(内部版,可至校本部及各分部参阅)。沪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分为《基本素质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其中《综合应用能力》卷中的公文改错题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规律性,这源于公文写作的规范性,下面华智朱传春老师就2013年下半年《综合应用能力》卷的公文改错题进行详细的解读。
华智整理原题:
A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的通知
A价督(2013)003号
 
本市所有生产、收购、加工原料奶的企业或单位:
按照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组《关于本市原料奶生产成本情况的报告(A价成调〔2012〕16号)》核算的原料奶生产成本,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市原料奶(含脂率3.2%,含蛋白率2.95%)收购基本价格由每公斤3.42元调整为3.59元。
 
……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本市所有生产、收购、加工原料奶的企业或单位。
特此通告。
 
                                       物价局(公章)   A市农业委员会(公章)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朱传春老师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标题《A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的通知》,完整公文的标题由公文的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该标题具有这完整的三要素,介词“关于”位置也正确。1)公文的发文机关,结合公文落款看,该公文的发文机关应该是该市物价局和该市的农业委员会这两个机关,而公文标题中发文机关省略成了“A市物价局等”,公文由多个发文机关联合行文时,经常会只写主办机关然后加个“等”字来简化标题。但朱传春老师之前也强调过三个或以下机关联合行文时,应列出所有机关发文机关的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四个及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采用排列在前的发文机关(即主办机关)名称加“等”的形式,所以两个机关联合行文时要写全这两个机关,那么本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应该写为“A市物价局和A市农业委员会”。2)事由“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这个事由简单明了,没有问题。3)文种。公文的文种正确与否主要通过公文正文内容来判断,标题事由也是重要的依据,另外正文中的关键字眼“通知/通告/通报/决定……”以及公文结尾语也是快速解题的重要点。本文正文写到“通知如下……”,但正文结尾却说“特此通告”,再结合标题事由和正文看,这个公文符合“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应使用文种是“通知”,由此也可以判断出正文结尾的“特此通告”应改为“特此通知”。
 
其次,我们再来看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发文字号的规定是“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朱传春老师曾提过,公文有版头的时候,发文字号置于版头的发文机关标志下面,没有版头的公文发文字号可置于标题下,所以本公文发文字号在标题下并不与《格式》规定冲突。本公文的发文时间未用六角括号“〔〕”括入,循序号编写了虚号“0”,综合来看本公文的发文字号应改为“A价督〔2013〕3号”。
 
第三,主送机关。对主送机关的考查常考主送机关是否正确、是否全面准确(多或少)、书写是否规范、标点符号是否准确。我们先来看看主送机关是否正确,通过与原文的观察我们发现主送机关“本市所有生产、收购、加工原料奶的企业或单位”与该通知事项的适用范围相同,朱传春老师在上面已经提过这篇通知的功能是“执行”和“周知”,“本市所有生产、收购、加工原料奶的企业或单位”是公文通知事项的执行机关,对于需要“周知”的单位范围应该更广,所以主送机关应该为“本市各有关单位”。
 
第四,公文正文。公文正文常出现的错误有:语句用词问题、引用来文问题、层次序号问题、数字使用问题等。1)本文正文引了一个来文“《关于本市原料奶生产成本情况的报告(A价成调〔2012〕16号)》”,书写有误,应调整为“《关于本市原料奶生产成本情况的报告》(A价成调〔2012〕16号)”。2)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所以本公文的层次序数“(一)……(五)”应该为“一、……五、”。3)公文语句用词,语句用词问题在正文的任何位置都有可能出现,本文的问题出现在结尾句“特此通告”上,朱传春老师在前面已提过,应改为“特此通知”。
 
最后,我们再看看本公文的落款(发文机关署名、印章、成文日期)。1)本公文的印章仅用文字表述,故一般不作为考查点。2)发文机关署名,本公文的发文机关署名明显不规范,“物价局”应改为具体的“A市物价局”。3)关于成文日期,本公文成文日期右空四格没有问题,但根据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党政机关的成文日期统一为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故“二○一三年四月一日”改为“2013年4月1日”。
 
另外,华智朱传春老师提醒大家,近年上海公职类考试华智文还常常会考查版头和版记要素,考生们也应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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