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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1日施行
最新《公司法》修订对比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删去 |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