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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这部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此开启了中国“民告官”的历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有必要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如何解决立案难
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中,最突出的是法院立案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从5个方面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
——扩大受案范围。草案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
——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强化受理程序约束。
——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
如何解决审理难
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草案建议增加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
——明确原告资格。草案建议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进一步明确被告资格。草案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二是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增加诉讼代表人制度。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细化第三人制度。草案建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如何解决执行难
当前,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草案中增加规定: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
此外,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就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完善判决形式、增加简易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等问题作出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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