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公务员专业课指南政法(一)婚姻法
2013-12-15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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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距离2014年上海公务员考试还有一个月,想必各位考生的专业课准备也已经进入到紧张的冲刺阶段。为帮助考生们更好的复习,华智特别推出了专业课指南系列,为广大考生开启上考成功之门。

 

                                                                                                         《民法》之<婚姻法解释三>

2012年8月13日正式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婚姻法知识和社会生活、社会热点密切联系,希望考生给予重视。
华智名师提醒:在这部分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


  (1)重婚的;


  (2)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到婚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申请宣告人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婚龄为由的,由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亲属关系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4)疾病为由的,由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之诉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


  2.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


  3.除斥期间:1年,登记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日起算。


  三、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华智总结:总体来说,婚姻法部分考查难度不大,希望考生能全面理解、突出重点,取得较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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