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是一支公安现役部队,官兵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主要担负着上海市沿海反走私、反偷渡、缉枪、缉毒以及沿海渔船民管理、治安管理和海上110等任务。为推进公安边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我们一如既往地热忱欢迎有志献身公安边防事业、锐意进取、敢于迎接挑战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我单位。
一、接收专业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下达的接收计划,2014年我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40名(其中30名到海警部队工作)。男生36名,女生4名。学历要求为本科36名,公安专科院校大专4名。具体接收学科专业如下:
二、接收条件和要求
1、文化学历。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且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及相应的学位证书。以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规定,下列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①毕业院校或所属二级学院属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的;
②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③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及以上或1门及以上补考不及格,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
3、身体素质。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男性身高165厘米、体重52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体重50公斤以上。双眼裸视力在4.6(0.4含)以上。
4、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的年龄在24周岁以下(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公安大专生的年龄在22周岁以下(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5、招收岗位。基层一线执勤执法人员。
6、服役年限。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基层一线岗位任职,并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三、接收方式和程序
1、报名。有意者请将个人资料发到总队邮箱:shbfzgc@sina.com,或寄到上海市长宁区宋园路60号上海边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收,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范围内限报一个单位,凡重复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2、资格审查。我总队将根据毕业生个人详细资料从毕业院校性质、所学专业类别、学历层次、年龄等方面进行筛选。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中旬,我总队届时将电话通知通过资格审查人员。
3、知识能力统一考试。通过资格审查的毕业生将参加2014年2月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组织的知识能力考试。在此期间联系方式有变动,请及时告知。知识能力统一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4、考核。知识能力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将参加我总队组织的面试、身体检查、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检测。
5、政治审查。针对上述各项考核考试合格者,我总队将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家庭成员的主要情况进行政治审查。
6、签订协议。政审合格者,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按照接收计划择优确定拟接收对象,并草签接收协议。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优先接收。同时,接收对象应督促高校档案管理部门按当年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时间,及时将毕业生本人档案及个人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邮寄到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组织干部处。
四、享受待遇标准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半年。内容包括:入警培训、当兵锻炼和岗位任职培训。
2、培训结束且考核合格的接收对象,本科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中尉警衔;大专生为正排职警官,授予武警少尉警衔。
3、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五、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或单位综合考评后,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上海市长宁区宋园路60号)
联系电话:021-51185812姚干事、021-51185813王干事
传 真:021-62950801(请注明姚干事收)
邮 编:20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