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全套备考资料
概念 | 文件 | 区别 |
公文处理
(工作) |
新《条例》 |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
原《办法》 |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
文种 | 数量 | 说明 | |
新党政《条例》 | 15 |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 |
原行政《办法》 | 13 |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9个) | 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4个) |
原党《办法》 | 14 | 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5个) |
文件 | 说明 |
新《条例》
|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 |
原《办法》
|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
要素 | 文件 | 说明 |
份号 | 新《条例》 |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
原《办法》 |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 |
紧急公文 | 新《条例》 |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
原《办法》 |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 |
发文机关标志 | 新《条例》 |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
原《办法》 |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 |
联合行文 发文机关标志 |
新《条例》 |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
原《办法》 |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发文机关标识排列在前 | |
印章 | 新《条例》 |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
原《办法》 |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 |
版记 | 新《条例》 |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
原《办法》 | 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
行文规则 | 文件 | 说明 |
上行文 |
新《条例》 |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
原《办法》 | 仅对请示明文规定,但一般在实际行文中上行文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
《条例》 新增 行文 规则 规定 |
1.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原《办法》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4.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
文件 | 程序 | 说明 | |
新《条例》 |
公文拟制 | 起草、审核、签发等 | |
公文 办理 |
收文办理 | 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 | |
发文办理 |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 ||
整理(立卷)、归档 | |||
原《办法》
|
收文办理 | 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 |
发文办理 |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 | ||
整理(立卷)、归档 |
新《条例》 新增规定 |
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 2.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