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走进《精神卫生法》
2012-12-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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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27年的筹备,近日,我国《精神卫生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自立法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精神卫生法》为何如此难产?它能否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相关专家,揭开了《精神卫生法》的冰山一角。

  从起草到通过历经27年艰辛

  “难产”,一直是《精神卫生法》多年来最显著的标签。

  从1985年启动该项立法工作算起,到2012年终获通过。这部《精神卫生法》整整走过了27个年头。

  据曾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过程的北京安定医院主任医师陈斌介绍,《精神卫生法》的出台经历了3个阶段。卫生部起草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其中,仅卫生部起草阶段就用时22年。

  立法是平衡权利的艺术,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精神卫生法》立法艰难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在立法之初,医学界和司法界对立法宗旨存在一些分歧。在法律设计方面是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还是按照社会管控的思路,两者各执一词。陈斌指出,对于《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医学界认为应该最大限度的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而法学界则强调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最终这部法律的出台兼顾了司法界和医学界的理念。”

  此外,“《精神卫生法》是要雄厚资金作保障的。”陈斌说,在国际上有个定律,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相关国家和地区才会有能力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对于国家来说是一部花钱的法,因为很多条款是要国家掏钱为病人提供服务的。而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还处于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一方面国家比较贫困,没有资金做基础,即使法律出台也实施不了(在我国发达地区先出台精神卫生条例就是个佐证);另一方面,更多的注重物质文明建设,暂时对《精神卫生法》无暇顾及。

  平衡患者与公众权益成亮点

  追求权利平衡是这部法律的立法难点,现在也成了该法律的一大亮点。陈斌指出,《精神卫生法》在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与社会的公共权益之间取得了平衡。无论是其中的自愿住院原则,还是强制送医都彰显了这种平衡。

  “精神障碍患者不愿意治疗、住院,这是患者的权力和自由,但是患者在精神病态的影响下有可能肇事肇祸,这样就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一对矛盾。”陈斌说,过去没有这部法律,在处理这对矛盾的时候可能更多的是不管患者愿不愿意住院,只要可能危害社会安定就强行将其收治。这就只顾及了社会公众利益而没有顾及患者合法权益。现在,《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意志,又为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但“自愿”意味着一些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不入院治疗或拒绝治疗。这样,难免有一些精神障碍患者生活在人们身边,可能对其自身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同时,精神病人不入院治疗,无法获得良好的救治服务,其身心健康、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那么,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精神卫生法》在“自愿住院”的基础上,对于不能辨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仍然保留了强制医疗;对于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则由有关部门负责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这除了保护正常公民的利益免于侵害之外,同样赋予精神障碍患者获得治疗的权利。

  减少“被精神病”只是一方面

  如今“被精神病”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一些有权势者实施打击报复、践踏公民权利的新手段,而亲友因财产等纠纷“被精神病”的现象也日渐增多。

  2008年,有媒体披露了孙法武事件——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多天,签下保证书后才离开。

  2009年,又有媒体披露了邹宜均事件——广东深圳女子邹宜均,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其二哥及家人化名为“韩丽”,两次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治疗了3个多月。2009年,邹宜均将母亲、二哥和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告上了法庭。

  一时间人人自危,生怕有一天“被精神病”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无疑让有这种想法的人松了一口气。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若患者、监护人对精神障碍的复诊结论有异议,可要求医学鉴定。

  “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那些正常人不再被单位、朋友或家人以各种名义强行送医院治疗。”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周猛介绍,以前任何一个单位、近亲属都可以以患病为由强行把一个人送往医院,而且医院一般实行由送医的人负责接病人出院的原则,导致大量康复的患者或者正常人无法自行出院。“这部法律出台后,患者自愿原则只要得到严格执行,将会在很大程度减少这一弊端。”

  但是同时陈斌也指出,在整个立法中,防止“被精神病”只是一个方面,并不是《精神卫生法》出台的终极目的。“实际上这部法律的宗旨是促进全面的精神健康。”

  与公众的感受不同,他认为,“被精神病”就跟彗星坠地能够砸到人一样,是极小概率事件,没必要对这种现象过于恐慌。我国有1亿多精神障碍患者,其中有1600万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但是在网上检索“被精神病”的事例一共也不超过100条,相对于庞大的精神障碍患者群体来说,“被精神病”的人只是很小一部分,人们之所以觉得“被精神病”层出不穷是源于媒体的集中报道。“实际上在《精神卫生法》没有出台之前这种情况如果真的发生了,也是可以靠《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来解决的。”陈斌说,虽然《精神卫生法》给杜绝“被精神病”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但还做不到完全的杜绝。“想靠一部法律杜绝所有的违法现象这是不可能的。”

  个别条款细节还需修改完善

  与所有新出台的法律一样,《精神卫生法》也被指出还有一些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

  一些司法界人士认为,尽管《精神卫生法》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设计了“诊断-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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