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考行测冲刺:请示公文写作的禁忌
2011-11-1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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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近几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真题可以发现,公文写作在每年的行测综合分析题中均有一个大题出现。

 

请示是常见公文之一,是一种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上行文,在社会正常的工作程序和结构中,与其他种类的公文一样,有着自己特殊的功用与意义。

 

为了让上级机关迅速了解请示的情况、知晓请示的意见、明晰请示者的立场,以便及时答复、批示或批准,需注意在请示公文写作中避免以下几种情况的出现:

  一、因个性化写作而不遵守规范性

  新媒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写作更趋于个性化。但规范性是所有公文写作必须遵循的共性要求。为了便于工作事务的处理,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完成社会机构间信息的交流与沟通,规范性能删减工作过程中的细枝末节,使有关人员能将注意力集中到公文的核心部分——规范而格式化的公文内容与形式,帮助加快公务处理的速度。

  对请示公文的写作来说,规范主要体现为遵守一定的格式。如按首部——标题及主送单位,正文,尾部——发文机关、日期的前后顺序排列;注意标题的两种写作格式:由请示单位、请示事由、文种组成,如《×市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或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寒假期间开展帮困活动的请示》;对应社会机构“上下”分层与“左右”平行结构的批准与呈转请示,都应包括理由、内容和结语三个主要部分。而在请示理由部分,注意简要阐述请示的背景或根据,概括请示事项,以“现……报告如下:”作结;请示内容部分包含请示事项、阐明道理或事实等内容;请示结语部分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常用“是否妥当,请批示”、“特此请示,请审批”、“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语句。这些是任何有意个性化的请示行文,都应该遵守的规范体例。

  二、因体现主观性认识而忽略客观性表达

  请示毕竟是由围绕单位事务而由人写作的公文,所以其中的主观性必然存在。比如在文字的运用、句式的排列、段落的逻辑、语气的谦恭等会因人而异。但请示是关于社会事务信息交流与联系的一种工作应用文,其表述与传递的内容的客观性——实际工作事务及处理,使得请示公文写作,是非虚构的、客观的;其上行文的“身份”,还使请示在行文中,需杜绝过于外显、强烈的主观色彩,避免让上级部门留下给其施压的印象,而影响到请示的及时批复。

  不管是请示理由对背景和原因的简述,还是请示内容中事项与道理的提出、请示结语的使用,都应建立在真实、可信并可行原则基础上:背景及原因是客观存在的,而非想象与杜撰;请示的内容中,事项列举既是客观呈现,亦可在未来进行操作,道理的阐释则符合社会逻辑与规律,务实而非虚构假想;请示结语要表达请示要求与目的等。虽然其间以适当的主观性,比如在阐述请示事项与道理时,以言真意切而晓之于理,以深刻的认识而动之以情,有时能更容易打动上级,以获批复。但切记要把握好请示的客观性,忌以掺杂过多感情性的主观描述与表达,扰乱上级对请示事实及道理的判断,比如“我们认为”、“一定要”等语词的运用需谨慎,请示行文的主观性若引起上级部门的反感,会使请示的批准、转呈被耽搁,或不予批复而转回。

  三、因注重详尽性陈述而缺少简要性概括

  有时,不是每个请示都可用三言两语阐述清楚的。作为一个单位的设想和建议,当其请示内容的事项较为复杂,道理不易说清楚的时候,下级部门偏向于对事项及原因等,进行详细而周全的阐述,唯恐有所遗漏。当然,为了事项排列详细,运用分条分项的写法,采用事实和事理两类论据进行阐述,这都是可取的。因为具体、明晰的事项,周密而充分的说理,能使上级对该请示引起重视,对请示的内容了然于心,从而下定决心答复、批示或批准。但详尽的陈述与表达,并不是动辄千言。为了得到快捷、有效的批准或转呈,请示更需要简明、扼要。

  请示要一文一事。一文多事,容易导致请示的重心不定。

  请示理由可用导语形式,一句话即予说明。

  请示内容是请示公文的重心,写作时,要注意使用概括性的书面语言,有顺序、有层次地排列请示事项,要用简洁而逻辑严密的文字阐明道理。

  另外,简短请示中,其后不需要加上相关过渡语;请示内容可根据请示的情况有无条文可依据,是知会还是请示,而决定仅提出请示事项,还是包括阐明道理之两项等。这些对简要性的强调,无非是为了上级在面对越来越多的请示文件时,能更方便、更顺利,也更迅速地读完请示,做出批复。

  在不断加快的社会节奏中,明确请示的写作目的,避开其写作的误区,不仅可以事半功倍,而且也是时代对请示公文写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探索之、实践之,将对未来相关社会事务的处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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