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第五分校(上海行政学院第五分院、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2015-03-25 |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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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第五分校(上海行政学院第五分院、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第五分校(上海行政学院第五分院、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是市属事业单位,归口市委党校管理,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主渠道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2014年10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校(院)增挂上海行政学院第五分院牌子。
校(院)暂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上海市经信工作党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委农办和市农委、市金融工作党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贸促会、市工商局、市口岸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自贸区管委会等13个委办局为理事单位。理事会在上海市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监管、协调理事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办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校(院)负责理事单位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围绕各理事单位中心工作,承办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各类主体班和专题研讨班、行业特色班等;作为“企业家的摇篮”,承担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组织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培训、轮训工作;承担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府经济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接国内外有关政府、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委托的培训项目,同时面向社会开办各类专业技能培训项目。
  为加强校(院)师资队伍建设,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专任教师。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社会学专业1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1名,金融学专业1名,行政法学专业1名,上述合计招聘专任教师岗位4名。
二、招聘对象条件及待遇
 1、领军人才的主要条件与待遇:
需满足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近五年内主持过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3)近五年内在本专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专著,获得过省(部)级政府颁发的二等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第一作者成果)
(4)引进到教学岗位的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与较强的教学能力、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能担当高端培训任务的品牌教授;
(5)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
主要待遇: 
给予每位引进对象安家费100万元(不含科研启动费),自引进后的五年内每月给予1万元的购房补贴。
2、学科带头人的主要条件与待遇:
需满足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近五年内主持过省市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3)近五年内在本专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专著;
(4)引进到教学岗位的必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与较强的教学能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能担当高层次培训任务的品牌教授;
(5)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
主要待遇:
    给予每位引进对象安家费80万元(不含科研启动费);自引进后的五年内,每月给予8000元的的购房补贴。
3、一般专任教师的主要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教学潜质;
(2)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1月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年龄放宽至40周岁,应届博士毕业生需在2015年7月前取得学历学位。
三、招聘办法
1、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邮寄及电子报名方式,请将报名表、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科研成果材料等复印件邮寄至上海市梅陇路161号,市委党校第五分校(市经管院)组织人事处收,邮编200237,同时将相关材料发送至招聘专用邮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
2、资格审查
校院根据收到的报名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试讲通知。
3、考核
考核形式为面试和试讲,由校院组织专家对考生进行综合评测,确定考核通过人员。
4、体检
通过人员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到指定的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6、考察
由校院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
7、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海市委党校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本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杨老师
专用邮箱:semczp@semc.cn
联系电话:64773502、64773592
监督电话:22880609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第五分校
上海行政学院第五分院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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