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海人民警察学员考试面试热点:反刑讯逼供
2014-05-15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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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2014上海人民警察学员考试笔试刚刚结束,大家可以先松一口气,这段等待成绩的时间应该做点什么呢?那就是准备面试,看热点!华智公考专家为大家总结了近期上海的社会热点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部分,形成面试热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司法解释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案件回放】叔侄奸杀冤案
    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
    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13年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至此,此案两名被告因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浙江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浙江省公安厅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浙江省高院回应称,该案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
    2013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彻查聂海芬等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
   【反刑讯逼供
    长久以来,刑讯逼供一直是刑事侦查工作中难以回避的尖锐问题。我国正在转变刑讯逼供的治理模式,将关口前移,由被动的事后调查核实方式向预防刑讯逼供、加强事先防范方式转变。从社会法治状况的改善来看,这必将有效促进和带动强权执法的监督工作。
    以警察为代表的讯问执法人员拥有很强的权限,对这种强权进行有效监督、减少冤案和社会负面评价,能够维护强权机关公信力并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我国现有的反刑讯逼供制度正处于试点和推广的阶段,所以还有着很大的制度完善空间:
    一是科学的制度基础,法律制度的规范化。相关法律制度有: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我们的强权机关必须洁身自好、主动约束自己。
    二是相关规程的具体化。有关反刑讯逼供的规定尚显粗糙,特别是有关讯问人员具体行为准则及其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够细化,这样就为讯问人员逃避法律监督留有空间。同时,反刑讯逼供的监督过程应该进一步透明,并应该制定明晰的规程加以限制,对于被动录像,应该保证全程完整,录像资料的操控和提取应该由讯问机关、看守机关和检察机关同时掌握。 
    三是配套设施的完备化。我国公安机关等讯问机构的办公基础条件已经大大改善,客观上已经具备了物质条件,因此,对于讯问场所及其相关设施的配备加以明确要求,只是需要克服主观痼疾。
    在对待反刑讯逼供的问题上,我们应从国情出发,引入外部的监督机制宜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各自独立的相关权力机关的相互监督,逐步过渡到完全独立的其他社会机构予以监督。一个法治社会,不但需要民众诚信,更需要政府诚信。其中,代表政府强权的警察等讯问机构的诚信执法,与被执法的犯罪嫌疑人的诚信守法是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
    在反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世界共识的今天,我国坚决推行反刑讯逼供,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这方面的制度改进和法治完善,是大势所趋,也是民心所向和民意所指,科学合理地加快这一进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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