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上海市招录国家公务员政策问答
2014-05-04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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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这次招录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1)2005年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但不包括非上海生源的高等院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应届毕业生;
  (2)2003、2004年就读于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且毕业后
尚未就业,户口仍保留在原学校的毕业生;
  (3)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
  (4)符合报考本市某些紧缺急需专业职位资格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且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优秀外省、市社会在职人员。西部地区报考人员,还须经该省、区的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


2、 问:全国普通高等院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除《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必须具备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关于2005年上海市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3、 问:外省、市的社会在职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除《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报考者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符合《招录简章》中明确规定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如已婚,其配偶还必须同时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其子女随迁。


4、 问:关于报名登记表中“考生身份”如何填报?   
  答: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5年毕业生和2003、2004毕业于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填报。2003、2004毕业上海市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若已经派遣过,即使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人员,以社会在职人员的身份报考。不符合上述两条的报考人员,以社会在职人员身份填报。 


5、 问:这次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报考者需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经上海市主考机关批准的公安、司法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部分职位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学历是指经国家认定和本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的毕业学历。


6、 问:本市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可否报考国家公务员?
  答: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同意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详见《上海市民办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名录》)的应届毕业生,只要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均可报考国家公务员。


7、问: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的报考学历如何确认?
    答: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想要报考国家公务员,其学历首先要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大木桥路123号)受理海外学历的认证工作。


8、 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国家公务员?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国家公务员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
  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


9、 问:这次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年龄条件中的具体时间怎样计算?
  答:报考者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指1968年11月13日(含)以后出生的。


10、 问:这次报考国家公务员何时进行?怎样报考?
  答:
  (1)本市将于2004年11月13日至20日组织网上报名,报考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或www.21cnhr.com)进行考试报名。报名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欲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可任选一门或多门专业考试科目,但考试报名不涉及具体招录单位和职位;
  (2)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在网上报名前,须认真了解本市有关招录公务员的政策文件规定,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和《招录简章》,报名时如实填写《上海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试报名信息表》。如在招录过程中,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而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3)报考者在报名、缴纳有关费用后,须持有网上下载打印并贴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的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2005年本市招录国家公务员的笔试。笔试成绩可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或声讯电话(95001966)查询。
  (4)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网上职位报名。


11、问:这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数理能力、判断推理能力,以及公共管理知识与能力等;《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专业考试科目分为综合管理、政法、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五大类。主要考查考生从事相关职位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均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和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公布。


12、问:考生可以报考几门专业科目?
    答: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欲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任选一门或多门专业考试科目。


13、问:哪里可获取本人所需的笔试有关参考用书和资料?
  答:公共科目参考书可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近斜土路)自愿选购;专业科目参考书请根据考试大纲自行准备。本次考试不指定任何考试复习用书。


14、问:报考者是否要接受考前培训,在哪里进行培训?
  答: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上海市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也不委托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公务员考试辅导培训班。


15、问:报考者怎样取得选报职位的资格?其笔试成绩的有效期有多长?
  答:报考者在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且成绩合格后,才有资格参加上海市2005年1月17日至21日的首次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在4月中旬首批招录工作结束后,首批未被录用的考生应及时了解上海市主考机关在网上不定期地进行动态发布的招录信息,并可参加下一轮的职位报名。考生的笔试成绩在2005年度招录公务员计划内有效。


16、问:这次报考本市公安、司法系统(含江苏、安徽农场)的人民警察有何特殊规定与要求?
  答:除《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程序外,根据公安、司法系统招录人民警察职位性质和特点,对报考者的体能、身高、心理素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详见《招录简章》)。该系统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也按照其招录职位总数与报考人员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单独确定。笔试成绩合格者还须进行体能测试。


17、问:被列入公安、司法系统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的人员,一旦首批未被录用,今后是否可再选报其他机关的职位?
  答:这类人员中达到全市统一划定分类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的,可以任选其他机关的同类专业职位。


18、问:报考者参加面试时应持有哪些证件和相关材料?
  答:参加面试的人员除应携带本人的准考证和考试报名信息表以外,应届毕业生还需持有身份证、学生证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关于2005年上海市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规定中所具备的外语、计算机等考试等级证书;社会人员还需持有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和其他证件(包括任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外语和计算机培训考试证书),或本人学术、科研成果和工作成果等有关资料。


19、问:报考者如何参加面试、体检和考核?
  答:笔试成绩合格者在选报职位通过资格审查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其参加招考面试,并在面试结束后的15日内,将面试结果告知考生本人(经上海市人事局批准的延长面试时间、推迟面试结果告知时间的单位除外)。经面试合格的人员由招录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的本市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面试、体检合格者,用人单位必须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绩表现和任职资格等进行全面考核。


20、问:怎样办理国家公务员的拟录用的有关手续?
  答: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一年。应届毕业生拟录用的有关手续,须在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拟录用的应届毕业生或社会人员在试用期内须接受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和考试,还须通过职业英语和普通话测试。


21、问:怎样办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手续?
    答:通过初任培训考试、职业英语和普通话测试的培训考试,并且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办理国家公务员的正式录用、登记手续。


22、问:对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当年考试录用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


23、问: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拟录用人员,若用人单位对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如何处理? 
  答:经核查,如情况属实的,一律不予办理国家公务员的正式录用、登记手续,并由录用单位将其档案关系转入本市市、区、县人才交流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司法程序予以处理。


24、问: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有什么政策上的支持?
  答: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精神,志愿者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25、问: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免费考试、体检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报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审核确认后,可免去其考试、体检等费用,其费用由考试机构和被报考的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26、问:上海市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的考试是如何进行的?
    答:聘任制书记员的考试纳入本市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范畴,除了必须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以外,还要参加计算机汉字输入技能考试。市考录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计算机技能考试的成绩,按照拟招聘的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总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并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布考试合格者名单。


27、问:本市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和一般公务员在管理上有哪些不同?
  答: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报考本市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必须符合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招聘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2005年上海市法院工作人员招考公告》中规定的要求(具体内容见上海“21世纪人才网”)。聘任制书记员转任审判工作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岗位,须重新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员不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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